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發布時間:2015-1-10 |
一、目前我國推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制改革的原因 我國現行《注冊會計師法》規定了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事務所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與合伙制的主要區別在于兩種:(1)所有者對債務所負個人責任的程度;(2)所有者轉讓自己利益份額的自由度。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會計事務所的債務,合伙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相對而言,有限責任會計師的事務所所負的責任就要小得多,事務所以其全部的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事務所的出資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其他合伙人和雇員的失職行為也免負連帶責任。 由于有限責任制在我國已有一定的發展歷史,加以在脫鉤改制的實踐中,有限責任制相對于合伙制而言,能使原事務所更多的人獲得了事務所產權,有利于脫鉤工作在人事方面順利過渡,較易在注冊會計師職業界執行。但是,從審計所履行的社會職能來看,對證券資格事務所推行合伙制的呼聲更高。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需要注冊會計師發揮獨立性和專業性的職能,對上市公司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作出恰當評價。與有限責任制相比,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以下優勢: (—)合伙制比有限責任制更能提高執業人員的風險意識。合伙人所的以各自的財產對事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合伙人的個人資產和其執業質量緊密聯系起來,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才真正成為經濟和法律責任主體,才真正適應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特征,促進該行業良性發展。 (二)合伙制能更有效地維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有限責任公司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其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出讓其在公司的份額或利益。這樣以來會計師事務所的所有權在理論上就可以由企業暗中收購獲得,而如果存在這種可能,事務所和其客戶之間的獨立性就很難保持了。 而合伙制則不同,合伙人如果要轉讓其利益份額,必須要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因此暗中控股的可能性大大減少。而且,要設立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要有兩名以上的合伙人為注冊會計師。這就意味著合伙人本身就必須遵守注冊會計師的行業規范,保持其與客戶或可能客戶的獨立性。因此那種可能造成隱患的利益轉讓就不會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從而更有效地保持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二、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制改革存在問題 現有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在規模擴大過程中也遇到了很大障礙。首先,由于連帶責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僅要對自身行為負責,還要對其它合伙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種相互牽制固然有助于提高執業質量和規避風險,也容易引起工作效率低下。其次,由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相關的保險制度在我國尚不鍵全,加之目前注冊會計師的收入與其在合伙制下需承擔的風險不配比,面對越來越多的賠償訴訟,許多注冊會計師對合伙人望而卻步。所以,我國目前情況下合伙制組織形式下不利于事務所大幅度擴大規模。 三、有限責任合伙制:現有事務所組織形式的優化組合 20世紀90年代初國外出現了有限責任合伙制這種新型的事務所組織形式。在這種組織形式下,事務所以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各合伙人對個人執業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因而有利于其保持職業審慎;另一方面,又由于合伙人不必為其它合伙人的過錯承擔連帶責任,因而有利于事務所規模的擴大;谧陨韮瀯,有限責任合伙制——出現就顯示出更強大的生命力。目前,國際許多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都采取了這種形式。有限責任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己成為當今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形式發展的一大趨勢。 四、我國采用有限責任合伙制的展望 盡管客觀需要已存在,但在我國目前采用有限責任合伙制的條件尚不具備。首先,現行法律不允許有限責任合伙制這種組織行式存在。目前《注冊會計師法》只規定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這兩種組織形式存在!蹲詴嫀煼ā返男抻喒ぷ髡谌嬲归_,從職業發展角度考慮,《注冊會計師法》應當允許這種事務所組織形式存在,優勝劣汰,讓市場機制作出選擇。其次,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承擔的風險與收入水平嚴重不配比。即使法律允許事務所采用有限責任合伙制,注冊會計師個人以目前收入水平能承擔得起無限連帶責任嗎?在目前的收入水平下,采用有限責任制對注冊會計師本人和社會公眾又都是不切實際的,大幅度提高注冊會計師(合伙人)的收入水平,是采用有限責任合伙制的必要前提。 雖然我國現采用的有限責任合伙制時機尚不成熟,但我們要認真加以研究,因為實踐證明它是會計師事務所擴大規模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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